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绩效,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 号)、《江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教财〔2021〕1 号)和《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以实地抽查为主要方法,结合部门日常管理相关情况,对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客观地反映部门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 效性的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保障事业发展与提高资产效益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每年十二月中旬前对当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布置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审核部门自评材料,建立评价小组,开展评价数据合规性审核和抽查复核,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价报告,公开评价结果,督促部门完成问题整改等。

   第六条 部门按要求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自评,及时报送自材料,接受现场检查复核,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七条 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础管理指标、过程管理指标、管理绩效指标。(一)基础管理指标。对管理职责、岗位设置、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二)过程管理指标。对配置管理、自用管理、资产处置、信息化管理、资产信息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资产管理工作的合规性。(三)管理绩效评价。对使用效率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资产管理的效率性。

   第八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采取指标评价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复核、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以下步骤实施:(一)自评阶段。部门按照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对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进行自评,准备相关支撑材料,给出自评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二)材料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成立评价小组,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三)现场复核。评价小组根据材料审核情况,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现场询问、账物核对等方式进行现场复核。(四)综合评定。评价小组根据自评材料及现场复核情况,形成绩效评价结果。评价满分为 100 分,评价得分≥90 分,为“优秀”;评价 80≦得分<90 分为“良好”;70≦得分<80 分为“合格”;评价得分<70 分为“不合格”,共四个等级。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认定该部门国有资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违反上级部门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未追究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挂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部门,在资产配置计划方面优先保障;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减少、调整其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日常管理、收集整理和汇总等工作,并确保所提供的考核评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力、推诿敷衍、弄虚作假,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予以批评,必要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