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启东校区组织实施的小型修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工作中的经济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保证本部门招投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启东校区管委会承办的合同预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建设工程(包含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服务)、零星物资采购及服务类采购等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采购规定限额的项目,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预算金额在1万(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含设备类货物),由各科室集体研究确定,组织采购。
二、采购形式及审批规定:
(一)工程、设计类项目
1万元(含)至5万元的项目,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采用网下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议价)等形式组织采购;5万至10万元项目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部门网站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形式公开招标。紧急抢修项目,先行组织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设计类、咨询类特殊项目经部门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可直接邀请相关设计单位,费用不得高于行业标准。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
1万元(含)至5万元的非设备类货物及服务性项目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采用网下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形式或依托国资处、后勤保障部招标采购系统进行。5万至10万元项目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部门网站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形式公开招标或依托国资处、后勤保障部招标采购系统进行。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类通用货物项目,从“南通大学竞价平台网”询价采购,审批方式参照非设备类货物及服务项目。
(三)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照《南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组织实施。
三、合同履约及续签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原则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变更的需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按学校相关程序审批, 并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二)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续标,要重新组织采购。如果近3个月内(含3个月)已经进行过采购,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相关科室应进行书面说明,经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3个月以上且1年以内(含1年)的重复采购项目,须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续标和跟标;1年以上的须重新组织采购。续标或跟标的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四、本规定中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均须经过科室申报、部门论证、明确预算、领导审批等程序方可实施。
五、采购的各项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竞争原则和诚实、守信、高效的服务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
六、采购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招标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招(议)标纪律。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擅自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不得将依法进行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接受投标人以各种名义邀请的消费活动或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回扣;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议)标活动。
七、采购工作要增加透明度,接受教职工监督。相关职能科室要保存好招(议)标工作的资料,建立台账,以备查询。
八、本规定若有与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矛盾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九、适用本规定的招(议)标项目完成后,所签定的合同报送一份到综合办公室存档。
十、本规定由启东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21年6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