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完善基建工程招标监督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招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贵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基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招投标、基建施工招投标、基建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等与基本建设密切相关的全部投标活动。高校的基建工程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必须经地方招投标管理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项目外,其他基建工程由学校组织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的起点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主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学校利益出发,力求节约,反对浪费,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廉洁履行职责。应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保证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第五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各校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当设立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审计、监察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1.对全校各类招标工作实施宏观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批准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和评标原则;
2.督察并指导学校招标工作小组履行工作职责,审定由各招标工作小组制定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负责审定各类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工作小组。各院校应当设立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财务、审计、监督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招标工作小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招标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1.负责制定与招标归口管理部门有关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标书的制定和审查,招标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的起草,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招标项目的考察,组建该招标项目“评标小组”等各项准备工作;
3.负责主持开标工作并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组意见,确定入围中标人选;
4.负责与中标入围厂家或公司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并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商谈结果;
5.负责督促和协调该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该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6.负责归口管理招标项目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招投标监督小组。学校招投标监督小组由学校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约束机制和制度;
2.监督检查招标工作小组制定、修订、完善本项目的招标实施办法;
3.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等情况,跟踪招标后签约履行情况;
4.受理招标活动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九条 考察小组。考察小组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对招标领导工作小组负责,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考察小组主要职能是:对投标人资质、管理、业绩和施工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鉴定,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人“考察情况报告”。
第十条 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应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应在开标前2小时由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人员共同从专家评委库随即抽取,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与招标人由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机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一条 专家评委库。各院校可以利用本校和社会各类专家人才资源,建立本校基建工程技术专家评委库。技术专家评委库中各类专家应保证一定的效果。鼓励整合资源,设立高校联合专家库,通过扩大专家库人员数量,解决院校专家库人员数量单一的问题。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7.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8.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9.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0.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11.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2.投标保险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3.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4.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第十三条 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单位名单。依照法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或公开网站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采取招标的项目,必须根据招标项目情况确定明确的报名资格条件。招标公告或执著邀请书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要求投标人提供有资格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及潜在投标人的确定。招标工作小组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必须要有明确的资质要求。资格预审工作应在熟悉资格审核业务人员和监察人员共同参与下,依据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家的,应当允许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对潜在投标人实地考察。根据实际情况,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是否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若对潜在投标人实地考察,应以项目经理业绩和投标人综合实力等情况为主,所考察项目必须是本项目部承揽施工的工程。考察内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和施工人员素质、本项目部近五年施工业绩;
2.本项目部已完工程竣工资料和在建工程相关资料、及企业的财务资信状况;
3.本项目部已完工工程的室内外外观质量及水、暖、电等设备安装质量等;
4.本项目部在建工程现场施工组织状况,水、暖、电安装质量,钢筋捆绑、混凝土浇注、墙体砌筑、抹灰等质量情况。
实地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应召集考察评议会,审评“资格预审情况报告”,每位考察人员根据考察情况填写《考察评定意见表》,对潜在投标人评估打分,综合汇总后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情况报告”和“邀标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召集现场踏勘会,进行标前答疑。如需现场踏勘,由招标工作小组统一安排响应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踏勘现场,介绍工程场地环境及相关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过程中提出的各类质疑,招标工作小组须召开标前答疑会形成《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收封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送达指定的收标地点。不能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收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按照自动放弃而取消其投标资格。
 在收取标书时,由监督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当场检查标书的密封性,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按照是否制作标底,招标活动分为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如采取有标底招标,标底编制必须确保标底质量和标底安全。标底编制应遴选资质等级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工程造价编制单位编制,形成有效的内部保密机制。标底在评标中只作为参考,在开标前保密。
 第十九条 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应由评委及监督人员在开标现场检查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未经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级证、项目经理资质证等有效证件的;
4.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或申报项目经理资质与原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条 评标。评标前,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向评委介绍有关工作情况,提供评标所需信息和数据。
 评标小组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熟悉有关情况,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供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工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确认有效的评标文件,采取投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经评标小组评审,确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转为重新组织招标。对确定有效的评标文件低于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单位数据时,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转为议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小组根据以无记名投标或综合评标法等投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投票,确定中标顺序。
评标中若发现某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价或者低于标底合理幅度,有可能低于合理成本价时,评标小组应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书面承诺。经评标小组论证,认定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则该投标人不能推荐为中标人或者在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要求填写《评标意见备案表》、《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备案表》有关内容,每位评委须对评审结果署名,并签署个人意见。
评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定标。评标小组按照评标结果,确定第一中标人和顺序备选中标人。第一中标人若放弃或者退出中标,由顺序备选中标人按顺序递补。
在招标过程中若发现因为泄露标底、串标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性时,经招标工作小组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有权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或宣布中标结果无效。
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对中标结果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签约。合同签约是招投标结果法律约定具体化为合同条款谈判过程,合同谈判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约定作为基本依据。合同谈判一般应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学校监督部门参与下进行,谈判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学校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谈判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资料归档。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考核基建管理工作效能的重要资料,还是廉政建设约束机制的重要的环节。各院校必须高度重视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完善归档制度,并由专业资料管理员负责归档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监督小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评标人员和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前期准备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开标时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评标小组人员的组成、评标工作的保密制度、评标程序的执行等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加强对中标人确定、中标结果的公示等中标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后续服务等方面的监督。
监督小组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干涉招标工作小组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监督小组人员可以通过现场监督、实地考察、资料查询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向投标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掀起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招标工作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资料和信息;招标工作人员在正式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报价;受理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等违反纪律的行为,除中标无效外,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处理,受追究的相关人员不得再参与招标活动。有收受财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使用于全省公办高等院校。民办高等学校参照执行。各高校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圈属江苏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