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依法维护我校的经济利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南通大学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在分管领导和监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自主招标中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四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的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一节 招 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
经正式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国家指定的方式和要求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协商议标
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
(一)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三)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节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第十八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三节 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抽选。
第四节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标底
(一)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二)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三)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五)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
(一)评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清标工作小组
2、评标准备及清标
3、组建评标委员会
4、初步评审
5、详细评审
6、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三)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四)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五)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4、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5、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六)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三十条 确定中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报告
(一)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